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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工行潮州分行受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征免契税问题的批复 |
内容分类: 税务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财税[2004]184号 | 发文机关:工业和信息化部 | |
发文日期:2004-12-21 | 生效日期:2004-12-21 |
广东省财政厅:
你厅《关于工行潮州分行受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是否征收契税的请示》(粤财法[2004]109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规定,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当天。工行潮州分行与广东省潮州市国土局在1992年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受让位于潮州市经济开发区的国有土地,其契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1992年。由于现行契税条例是自1997年10月1日实施的,因此,对工行潮州分行承受国有土地使用权应按照旧条例规定不征契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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