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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华阳牌微型商务车减征消费税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财税[2004]208号 | 发文机关:工业和信息化部 | |
发文日期:2004-12-10 | 生效日期:2004-12-10 |
安徽省财政厅、国家税务局:
安徽华阳汽车制造有限公司生产的华阳牌bhq6361b型微型商务车,经国家指定的检验中心样品检验和生产一致性审查,达到《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Ⅱ)》规定的排放标准,检验程序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低污染排放小汽车减征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00]26号)的要求。经研究,对安徽华阳汽车制造有限公司在2003年7月9日至2003年12月31日之间生产销售的华阳牌bhq6361b型微型商务车,准予按应纳消费税税额减征30%。文到之日以前应减征的消费税可以在以后应交的消费税中予以抵减。
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2004年1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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