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服务热线:400-820-2536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钾肥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
内容分类: 税务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财税[2004]197号 | 发文机关:工业和信息化部 | |
发文日期:2004-12-14 | 生效日期:2004-12-14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研究决定,自2004年12月1日起,对化肥生产企业生产销售的钾肥,由免征增值税改为实行先征后返。具体返还由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按照[94]财预字第55号文件的规定办理。
请遵照执行。
Copyright © 2008-2024 协同共享企业服务(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China Finance Executive Council (F-Council)为协同共享企业服务(上海)股份有限公司旗下服务品牌 网站备案/许可证号:沪ICP备15031503号-1 |
![]() FCouncil |
![]() 御财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