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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海南省三亚亚龙湾旅游度假区土地增值税免税期限的通知 |
内容分类: 税务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财税[2004]225号 | 发文机关:工业和信息化部 | |
发文日期:2004-12-22 | 生效日期:2004-12-22 |
海南省财政厅、地方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前签订开发及转让合同的房地产征免土地增值税的通知》(财法字[1995]7号)的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对三亚亚龙湾国家旅游度假区项目,在2008年12月31日前首次转让的房地产,免征土地增值税。
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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