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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电信集团公司所属湖北等10省电信业务资产评估增值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内容分类: 税务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财税[2004]169号 发文机关:工业和信息化部
  发文日期:2004-12-15 生效日期:2004-12-15
 

湖北、湖南、海南、贵州、云南、陕西、甘肃、宁夏、新疆、青海省(自治区)财政厅、国家税务局,财政部驻湖北、湖南、海南、贵州、云南、陕西、甘肃、新疆、青海省(自治区)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近接中国电信集团公司关于资产评估增值企业所得税问题的请示(中国电信[2004]456),经研究,根据国务院有关企业重组改制的精神,为支持中国电信集团公司重组改制的顺利进行,现对该集团公司所属湖北等10(自治区)电信资产评估增值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

对在中国电信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重组改制过程中,其所属的湖北、湖南、海南、贵州、云南、陕西、甘肃、宁夏、新疆、青海等10(自治区)的资产评估增值81.12亿元应缴的企业所得税款不征收入库,直接转计集团公司的资本公积金,作为国有资本金;10(自治区)的资产评估减值127.93亿元部分,作为国有资本金减值,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收购集团公司的上述10(自治区)资产,可按评估后的价值计提折旧或摊销,并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请遵照执行。

 

抄送:中国电信集团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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