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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中国烟草广东进出口有限公司2003年第二季度免税卷烟出口计划的通知 |
内容分类: 税务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国税函[2004]1412号 | 发文机关:国务院 | |
发文日期:2004-12-22 | 生效日期:2004-12-22 |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根据中国烟草进出口(集团)公司2004年11月12日来文所述情况,现将中国烟草广东进出口有限公司2003年第二季度免税卷烟出口计划
GTCEC2003-35合同项下200万支“皇朝”牌卷烟出口国别(地区)由“香港”修改为“澳大利亚”。请你们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出口卷烟税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1998]123号)的有关规定,办理有关出口卷烟的免税核销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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