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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佳环保有限公司适用企业所得税税率问题的批复 |
内容分类: 税务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国税函[2004]1323号 | 发文机关:国务院 | |
发文日期:2004-12-05 | 生效日期:2004-12-05 |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广州市广佳环保有限公司申请减按1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请示》(粤国税发[2004]207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广佳环保有限公司是1996年在广州(属沿海经济开放区)成立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经营范围为在广州大田山等垃圾填埋场抽取气体从事发电项目,属于从事能源建设项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3目和《国务院关于经济特区和沿海十四个港口城市减征、免征企业所得税和工商统一税的暂行规定》(国发[1984]161号)规定,同意广佳环保有限公司利用垃圾填埋气体从事发电的能源项目的生产经营所得,从2004年度起,减按15%税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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