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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部分车辆最低计税价格的通知 |
内容分类: 税务 | 实 效 性:失效 | |
文 号:国税函[2004]1327号 | 发文机关:国务院 | |
发文日期:2004-12-07 | 生效日期:2004-12-07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交通厅(局、委),上海、天津市 市政管理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第七条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对部分车辆的最低计税价格进行了重新核定,现将核定后的最低计税价格予以发布,自2004年12月27日起执行。
附件:车辆购置税最低计税价格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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