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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奥迪、捷达和宝来牌轿车减征消费税的通知

  内容分类: 税务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财税[2003]270号 发文机关:工业和信息化部
  发文日期:2003-12-24 生效日期:2003-12-24
 

吉林省财政局、国家税务局:

  一汽大众汽车有限公司生产的奥迪、捷达和宝来牌轿车,经国家指定的检验中心样品检验和生产一致性审查,达到《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Ⅱ)》规定的排放标准,检验程序符合财税[2000]26号规定的要求。经研究,对一汽大众汽车有限公司在2002年6月27日以后生产销售的奥迪牌audi a6l2.8cvt型和2002年9月5日以后生产销售的audi a6l2.8型轿车、2002年6月4日以后生产销售的捷达牌fv7190cdx型和fv7190gdx型轿车,2002年6月4日以后生产销售的宝来牌bora1.6型和bora1.6at型轿车,准予按应纳消费税税额减征30%。文到之日以前应减征的消费税可以在以后应交的消费税中予以抵减。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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