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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波罗牌等小汽车减征消费税的通知

  内容分类: 税务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财税[2003]274号 发文机关:工业和信息化部
  发文日期:2003-12-30 生效日期:2003-12-30
 

上海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

  上海大众汽车有限公司生产的波罗牌、帕萨特牌和高尔牌轿车,经国家指定的检验中心样品检验和生产一致性审查,达到《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Ⅱ)》规定的排放标准,检验程序符合财税[2000]26号规定的要求。经研究,对上海大众汽车有限公司在2003年1月24日以后生产的波罗牌svw7144glisvw7144hlisvw7164jmi型轿车,2003年2月7日以后生产的帕萨特牌svw7203apisvw7203bpi型轿车,2002年11月28日以后生产的高尔牌svw7165ani型和2003年3月6日以后生产的svw7165bni型轿车,准予按应纳消费税税额减征30%。文到之日以前应减征的消费税可以在以后应交的消费税中予以抵减。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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