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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旗牌小汽车减征消费税的通知 |
内容分类: 税务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财税[2003]254号 | 发文机关:工业和信息化部 | |
发文日期:2003-12-18 | 生效日期:2003-12-18 |
吉林省财政局、国家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低污染排放小汽车减征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00]26号)的规定,中国第一汽车集团公司生产的红旗牌汽车,经国家指定的检验中心样品检验和生产一致性审查,达到《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Ⅱ)》规定的排放标准,检验程序符合财税[2000]26号规定的要求。经研究,对中国第一汽车集团公司在2002年10月18日以后生产销售的ca7230at、ca7242e6型和2002年1 0月1 7日以后生产销售的ca7242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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