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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增补天长市东方铸造有限公司等8家企业享受铸锻件产品增值税先征后返政策的通知

  内容分类: 税务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财税函[2003]27号 发文机关:工业和信息化部
  发文日期:2003-12-08 生效日期:2003-12-08
 

辽宁、吉林、江苏、安徽、山东省财政厅,财政部驻辽宁、吉林、江苏、安徽、山东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经审核,天长市东方铸造有限公司等8家企业(具体企业名单见附件)符合享受铸锻件产品增值税先征后返政策的条件,现将其增补进《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铸锻件产品增值税先征后返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96号)附件所列的企业名单,从2003年1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享受铸锻件产品增值税先征后退35%的政策,具体退税办法按[94]财预字第55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请依照执行。

 

附件:增补享受铸锻件产品增值税先征后返政策企业名单

 

  天长市东方铸造有限公司       安徽省天长市建设东路78

  安徽省宁国市宁炉钢球有限公司    安徽省宁国市港口镇山门

  公主岭市玛钢有限责任公司      吉林省公主岭市向前南路2

  山东汇金股份有限公司        山东省莱芜市莱城区口镇北

  沈阳矿山铸锻            辽宁省沈阳市大东区大东路178

  镇江汽车铸造长有限公司       江苏省镇江市丹徒路302

  徐州市铸造总厂           江苏省徐州市矿山路34

  徐州天山铸铁厂           江苏省徐州市矿山路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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