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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秦皇岛首秦金属材料有限公司适用企业所得税税率问题的批复 |
内容分类: 税务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国税函[2004]1322号 | 发文机关:国务院 | |
发文日期:2004-12-05 | 生效日期:2004-12-05 |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秦皇岛首秦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享受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请示》(冀国税发[2004]165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秦皇岛首秦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是2003年在秦皇岛(属沿海经济开放区)成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注册资本6667万美元(其中外方投资达4800万美元,已全部到位)。该公司经营期限50年,经营范围为生产宽厚钢板及深加工产品,属于国家鼓励外商投资产业和投资回收期较长的项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2目和《国务院关于经济特区和沿海十四个港口城市减征、免征企业所得税和工商统一税的暂行规定》(国发[1984]161号)规定,同意秦皇岛首秦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减按1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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