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服务热线:400-820-2536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特殊政策退税截至日期问题的批复 |
内容分类: 税务 | 实 效 性:失效 | |
文 号:国税函[2004]1430号 | 发文机关:国务院 | |
发文日期:2004-12-30 | 生效日期:2004-12-30 |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明确2003年度特殊退税截至日期的请示》(深国税发[2004] 182号)收悉。经研究,现对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出口加工区水电气退税 的截至日期,批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3年度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工作的 补充通知》(国税函[2004]132号)有关规定,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 出口加工区水电气退税,凡销货方在2003年12月31日以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 票的应退(免)未退(免)税款,应作为2003年底前的累计欠退(免)税款处理。
对出口企业在2004年3月31日以前申报的2003年度外商投资企业 采购国产设备、出口加工区水电气退税,税务机关应按照有关规定办理退税。
对出口企业未在2004年3月31日前申报的2003年度外商投资企业 采购国产设备、出口加工区水电气退税,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3年度 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1303号)的有关规 定,税务机关不再受理其退税申报手续。
Copyright © 2008-2024 协同共享企业服务(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China Finance Executive Council (F-Council)为协同共享企业服务(上海)股份有限公司旗下服务品牌 网站备案/许可证号:沪ICP备15031503号-1 |
![]() FCouncil |
![]() 御财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