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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承德中药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广告费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

  内容分类: 税务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国税函[2003]1365号 发文机关:国务院
  发文日期:2003-12-22 生效日期:2003-12-22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承德中药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广告费据实扣除问题的请示》(冀地税发[2003]95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承德中药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是集科研、生产、经营于一体的大型企业,是河北省最大的中成药生产基地。鉴于目前承德中药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正处于拓展市场和提升企业形象的特殊时期,为支持企业可持续发展,提高市场竞争力和市场占有率,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行业广告费用所得税前扣除标准的通知》(国税发[2001]89号)有关规定,同意承德中药集团有限责任公司2003年度发生的广告费支出在缴纳所得税税前据实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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