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服务热线:400-820-2536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污水处理费不征收营业税的批复 |
内容分类: 税务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国税函[2004]1366号 | 发文机关:国务院 | |
发文日期:2004-12-14 | 生效日期:2004-12-14 |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污水处理费征免营业税的请示》(深地税发[2004]907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的营业税征税范围,单位和个人提供的污水处理劳务不属于营业税应税劳务,其处理污水取得的污水处理费,不征收营业税。
Copyright © 2008-2024 协同共享企业服务(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China Finance Executive Council (F-Council)为协同共享企业服务(上海)股份有限公司旗下服务品牌 网站备案/许可证号:沪ICP备15031503号-1 |
![]() FCouncil |
![]() 御财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