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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期缴纳税款有关问题的通知 |
内容分类: 税务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国税函[2004]1406号 | 发文机关:国务院 | |
发文日期:2004-12-22 | 生效日期:2004-12-22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局内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延期缴纳税款的审批管理,维护国家的税收权益,现对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规定纳税人“当期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后,不足以缴纳税款的”,经批准可延期缴纳税款。此条规定中的“当期货币资金”是指纳税人申请延期缴纳税款之日的资金余额,其中不含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明确规定企业不可动用的资金;“应付职工工资”是指当期计提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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