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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精密机械进出口福州公司2003年度出口货物逾期申报退税问题的批复 |
内容分类: 税务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国税函[2004]1338号 | 发文机关:国务院 | |
发文日期:2004-12-08 | 生效日期:2004-12-08 |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2003年出口货物逾期申报退税问题的请示》(闽国税发[2004]183号)收悉。关于文中提出对中国精密机械进出口福州公司未在2004年3月31日以前申报2003年度出口退税55万元,要求准予补办退税的问题,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考虑到中国精密机械进出口福州公司上述逾期未申报退税原因是该企业个别人员疏忽造成,且该公司生产经营规模较小,上述未退税款对其影响很大的实际情况,经研究,我局同意对中国精密机械进出口福州公司上述逾期未办理退税的55万元,在严格审核退税单证、相关电子信息核对相符,并追究企业个别疏忽人员责任的情况下,按现行有关出口退税规定办理退税。
特此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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