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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转发财政部关于做好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年检工作的通知 |
内容分类: 税务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国税函[2004]1314号 | 发文机关:国务院 | |
发文日期:2004-12-06 | 生效日期:2004-12-06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局内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执行<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通知》(财库[2004]1号)有关规定和要求,财政部下发了《关于做好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年检工作的通知》(财库[2004]162号,以下简称《年检通知》),现将《年检通知》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行银行账户年检制度是加强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的重要基础工作,国家税务局系统各级预算单位应进一步提高认识,切实将2004年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年检工作认真抓紧并落实到位。
二、各单位接到本通知后,应抓紧和财政部驻当地财政专员监察办事处(以下简称财政专员办)联系,做好本单位及所属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年检工作。
三、预算单位应按照《年检通知》和当地财政专员办的要求填制有关银行账户年检材料,核实无误后逐级上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负责汇总本省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年检材料,报当地财政专员办,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报区财政厅;扬州税务进修学院的账户年检材料报江苏省财政专员办;国家税务总局直属事业单位的账户年检材料报北京市财政专员办;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和财务管理司的账户年检材料,由财务管理司报财政部。
各单位对年检中发生的问题,请及时反馈至国家税务总局(财务管理司)。
附件: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执行《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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