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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6年度蛇口工业区进口电力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
内容分类: 税务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财关税[2006]16号 | 发文机关:工业和信息化部 | |
发文日期:2006-02-27 | 生效日期:2006-02-27 |
海关总署:
经国务院批准,“十一五”期间,每年对蛇口工业区从香港进口的电力,以5.6亿度为基数,基数内进口电力所征收的进口环节增值税按一定比例予以返还,具体返还比例另行通知。对超出基数进口的电力照章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具体返还手续按《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对部分进口商品予以退税的通知》([94]财预字第42号)的有关规定办理。
2006年1月1日至2006年12月31日期间,基数内进口电力进口环节增值税的返还比例为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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