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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北京牌轻型越野车减征消费税的通知

  内容分类: 税务 实 效 性:失效
  文    号:[2004]108号 发文机关:工业和信息化部
  发文日期:2004-07-05 生效日期:2004-07-05
 

北京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

  北京汽车制造厂有限公司生产的北京牌轻型越野车,经国家指定的检验中心样品检验和生产一致性审查,达到《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Ⅱ)》规定的排放标准,检验程序符合财税[2000]26号规定的要求。经研究,对北京汽车制造厂有限公司在2003年4月18日至2003年12月31日生产销售的bj2032z3c2u1型和2002年11月7日至2003年12月31日生产销售的北京牌bj2032z3c2u2型越野汽车,准予按应纳消费税税额减征30%。文到之日以前应减征的消费税可以在以后应交的消费税中予以抵减。

  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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