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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长城牌汽车减征消费税的通知 |
内容分类: 税务 | 实 效 性:失效 | |
文 号:财税[2004]110号 | 发文机关:工业和信息化部 | |
发文日期:2004-07-05 | 生效日期:2004-07-05 |
河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局:
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长城牌多功能旅行车,经国家指定的检验中心样品检验和生产一致性审查,达到《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Ⅱ)》规定的排放标准,检验程序符合财税[2000]26号规定的要求。经研究,对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在2002年9月9日至2003年12月31日生产销售的长城牌cc6450型和2003年6月23日至2003年12月31日生产销售的cc6450、 cc6450a、cc6460、cc6470、cc6490、cc6450b、cc6460b、cc6470b、cc6450d、cc6460d型多功能旅行车,准予按应征收消费税税额减征30%。文到之日以前应减征的消费税可以在以后应交的消费税中予以抵减。
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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