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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江铃全顺牌汽车减征消费税的通知 |
内容分类: 税务 | 实 效 性:失效 | |
文 号:财税[2004]113号 | 发文机关:工业和信息化部 | |
发文日期:2004-07-05 | 生效日期:2004-07-05 |
江西省财政厅、国家税务局:
江铃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江铃全顺牌轻型客车,经国家指定的检验中心样品检验和生产一致性审查,达到《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Ⅱ)》规定的排放标准,检验程序符合财税[2000]26号规定的要求。经研究,对江铃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在2003年3月10日至2003年12月31日生产销售的江铃金顺牌 jx6465-m、jx5035xxy-l、jx5035xxy-m、jx6545-h、jx5035xxyl-m型和在2003年3月13日至2003年12月31日生产销售的jx6465-l、jx6545-m型轻型客车,准予按应纳消费税税额减征30%。文到之日以前应减征的消费税可以在以后应交的消费税中予以抵减。
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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