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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尼桑牌汽车减征消费税的通知 |
内容分类: 税务 | 实 效 性:失效 | |
文 号:财税[2004]109号 | 发文机关:工业和信息化部 | |
发文日期:2004-07-05 | 生效日期:2004-07-05 |
河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局:
郑州日产汽车有限公司生产的尼桑牌轻型客车及尼桑牌多用途乘用车,经国家指定的检验中心样品检验和生产一致性审查,达到《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Ⅱ)》规定的排放标准,检验程序符合财税[2000]26号规定的要求。经研究,对郑州日产汽车有限公司在2002年3月1日至2003年12月31日生产销售的尼桑牌zn6491ebg型、2002年11月4日至2003年12月31日生产销售的zn6452wag型、2003年3月4日至2003年12月31日生产销售的zn6452wig型、2003年3月7日至2003年12月31日生产销售的 zn6452wad型汽车,准予按应纳消费税税额减征30%。文到之日以前应减征的消费税可以在以后应交的消费税中予以抵减。
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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