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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田野牌汽车减征消费税的通知 |
内容分类: 税务 | 实 效 性:失效 | |
文 号:财税[2004]107号 | 发文机关:工业和信息化部 | |
发文日期:2004-07-05 | 生效日期:2004-07-05 |
河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局:
河北田野汽车集团有限公司生产的田野牌轻型客车,经国家指定的检验中心样品检验和生产一致性审查,达到《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Ⅱ)》规定的排放标准,检验程序符合财税[2000]26号规定的要求。经研究,对河北田野汽车集团有限公司所属河北中兴汽车制造有限公司在2002年10月25日至2003年12月31日生产销售的田野牌bq6472y2a型轻型客车,河北中兴田野客车有限公司2003年8月1日至2003年12月31日生产销售的bq6472y2w、bq6471y2a、bq6472y2c、bq5020xjby2、bq5022xjby2a、bq5020xqcy2、bq5022xqcy2a、bq5022xcy型轻型客车,准予按应纳消费税税额减征30%。文到之日以前应减征的消费税可以在以后应交的消费税中予以抵减。
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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