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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现代牌轿车减征消费税的通知 |
内容分类: 税务 | 实 效 性:失效 | |
文 号:财税[2004]112号 | 发文机关:工业和信息化部 | |
发文日期:2004-07-05 | 生效日期:2004-07-05 |
北京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
北京现代汽车有限公司生产的现代牌轿车,经国家指定的检验中心样品检验和生产一致性审查,达到《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Ⅱ)》规定的排放标准,检验程序符合财税[2000]26号规定的要求。经研究,对北京现代汽车有限公司在2002年10月1日至2003年12月31日生产销售的现代牌bh7270a、 bh7200m、bh7200a型和2002年11月14日至2003年12月31日生产销售的bh7200lm型轿车,准予按应纳消费税税额减征30%。文到之日以前应减征的消费税可以在以后应交的消费税中予以抵减。
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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