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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对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第5737号建议的答复 |
内容分类: 税务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国税函[2004]752号 | 发文机关:国务院 | |
发文日期:2004-06-09 | 生效日期:2004-06-09 |
您提出的《关于请求国家尽快解决黄骅港税收征管体制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据了解,神华集团下设煤炭运销、配煤、铁路、港口等公司,其中神华煤炭运销公司在北京注册,并设有山西和内蒙销售分公司,负责神华集团的煤炭销售,增值税分别在北京、山西和内蒙缴纳。我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纳税人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因此神华煤炭运销公司货物运销实现的增值税,不应在河北省沧州市缴纳。此外神华黄骅港务有限公司提供的装卸、仓储、运输等营业税应税劳务,应在当地缴纳营业税。
依据现行企业所得税条例规定,符合独立核算条件的企业作为纳税人,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黄骅港在河北省不是独立核算单位,不应在当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我们理解河北省沧州市为黄骅港港口建设进行了大量投入的现实,但税款在哪个层面征收是由企业核算层面决定的,否则就难以计算应纳税额。一方面我们将向神华集团反映您所提出的意见,另一方面也请您向神华集团反映,争取企业核算层面向有利于当地财政收入的方向调整。
感谢您对税收事业的关心与支持!
联系单位及电话:国家税务总局计划统计司
010-634175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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