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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长庆油田等企业资源税税额的通知 |
内容分类: 税务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财税[2004]19号 | 发文机关:工业和信息化部 | |
发文日期:2004-04-21 | 生效日期:2004-04-21 |
陕西、内蒙古、甘肃、宁夏省(自治区)财政厅、地方税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和相关企业的实际情况,经研究决定:
一、自2004年1月1日起,将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长庆油田分公司及陕西省延安、榆林两市境内其他石油开采企业原油资源税适用税额由8元/吨调整为12元/吨。
二、自2004年1月1日起,将神华集团神东煤炭公司煤炭资源税适用税额由1.5元/吨调整为2.3元/吨。
三、请陕西省财政厅、地方税务局,在充分考虑相关企业承受能力的前提下,在每吨煤炭资源税适用税额不超过2.3元的幅度内,提出调整延安、榆林两市境内地方煤炭企业及彬长、旬东矿区煤炭企业资源税适用税额的建议,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后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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