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服务热线:400-820-2536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宫内节育器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的通知 |
内容分类: 税务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财关税[2004]17号 | 发文机关:工业和信息化部 | |
发文日期:2004-04-12 | 生效日期:2004-04-12 |
海关总署:
根据我国增值税条例,“避孕药品和用具”属于增值税免征税目,现特予以明确。即从2004年5月1日起,对“宫内节育器”(税则号90189080)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此前所征税款不予退回。
Copyright © 2008-2024 协同共享企业服务(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China Finance Executive Council (F-Council)为协同共享企业服务(上海)股份有限公司旗下服务品牌 网站备案/许可证号:沪ICP备15031503号-1 |
![]() FCouncil |
![]() 御财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