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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交换海关代征进口产品税收票证的通知 |
内容分类: 税务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国税发明电[2004]29号 | 发文机关:关税税则委员会 | |
发文日期:2004-05-31 | 生效日期:2004-05-31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大连、青岛、宁波、厦门市中心支行:
按照《国家金库条例实施细则》有关规定,海关代征进口产品税收开具的票证(海关专用缴款书和收入退还书)第五联需退送税务机关。多数地区国税机关和国库一直按此规定执行,但也有个别地方的国税机关没有掌握这一联。为了加强国内增值税抵扣管理,各地国税机关与国库要加强合作,国库将海关代征进口产品税收票证(缴款书和收入退还书)第五联及时退送国税机关,国税机关应每月核对票证与报表的税款数额,保证票证完整不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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