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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4年电力产品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
内容分类: 税务 | 实 效 性:失效 | |
文 号:国税函[2004]680号 | 发文机关:国务院 | |
发文日期:2004-05-29 | 生效日期:2004-05-29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加强电力体制改革后电力产品的增值税征收管理,总局正在研究制定电力产品的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在此办法下发之前,对电力产品的增值税征收管理,暂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3年度电力企业增值税征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发明电[2004]1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3年度电力企业增值税征收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发明电[2004]5号)有关规定执行。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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