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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不核准投资总额的外商投资企业如何适用购买国产设备抵免企业所得税规定的批复

  内容分类: 税务 实 效 性:失效
  文    号:国税函[2004]496号 发文机关:国务院
  发文日期:2004-04-13 生效日期:2004-04-13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上海振华港口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购买国产设备抵免企业所得税问题的  请示》(沪国税外[2002]96号),我局曾在2003年11月21日以《国  家税务总局关于上海振华港口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购买国产设备抵免企业所得税问题的  批复》(国税函[2003]1257号)做了批复。为便于执行,现就来函提出的  对不核准投资总额的外商投资企业在适用购买国产设备抵免企业所得税规定时如何确  定投资总额问题,明确如下:

    对于依照商务部(原外经贸部)规定只设定注册资本或总股本,不核准投资总额  的外商投资企业,在享受投资总额内购买国产设备抵免企业所得税优惠时,如何确定  投资总额问题,经研究,同意按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注册  资本与投资总额比例的暂行规定》(工商企字[1987]第38号)规定的企业注  册资本与投资总额的比例,推定企业的投资总额限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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