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服务热线:400-820-2536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遗失完税凭证后处理办法的批复 |
内容分类: 税务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国税函[2004]761号 | 发文机关:国务院 | |
发文日期:2004-06-10 | 生效日期:2004-06-10 |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纳税人遗失完税凭证后处理办法的请示》(沪国税计[2004]20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纳税人遗失完税凭证后,经纳税人申请,主管税务机关核实税款确已缴纳的,可以向其提供原完税凭证的复印件,也可以为其补开相关完税凭证,并在补开的完税凭证的备注栏注明:原××号完税凭证遗失作废。
Copyright © 2008-2024 协同共享企业服务(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China Finance Executive Council (F-Council)为协同共享企业服务(上海)股份有限公司旗下服务品牌 网站备案/许可证号:沪ICP备15031503号-1 |
![]() FCouncil |
![]() 御财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