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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圳、珠海市邮政局2003年收支差额缴纳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内容分类: 税务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国税函[2004]501号 发文机关:国务院
  发文日期:2004-04-15 生效日期:2004-04-15
 

北京市、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近接国家邮政局《关于请国家税务总局批复深圳、珠海市邮政局收支差额基数的函》(局函[2004]15号)。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国家邮政局2003年度向深圳市邮政局和珠海市邮政局分别收取的收支差额26168万元和2474万元,准予在所属企业的所得税税前扣除;其上交的收支差额应并入国家邮政局2003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请你局按上述金额对深圳市邮政局、珠海市邮政局和国家邮政局2003年度的应缴企业所得税进行汇算清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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