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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荷兰援助项目荷方中标公司及个人免予征税的通知 |
内容分类: 税务 | 实 效 性:失效 | |
文 号:国税函[2004]566号 | 发文机关:国务院 | |
发文日期:2004-05-17 | 生效日期:2004-05-17 |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近接商务部来函称,2003年12月1日,商务部代表我国政府与荷兰政府签署了“中国西部小城镇环境基础设施可行性技术开发与示范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由荷方政府向我国提供无偿援助,其目的是通过在中国西部小城镇开发环境基础设施经济适用技术及示范,以达到减少贫困和消除环境污染的目标。该项目由建设部下设机构——中国西部小城镇环境基础设施经济适用技术及示范项目办公室负责,荷兰政府援助的资金也划拨给该办公室统筹管理使用。根据项目协议第三条第6款的规定,对该项目荷方中标公司,给予免征荷方人员(包括荷方公司和个人)薪水、报酬、工资等税收。因此,请你局核实情况,对该项目由荷兰公司中标的,免予征收荷兰公司及个人的税收,并按有关规定,开具免予征税的售付汇税务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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