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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惠普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享受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税收优惠问题的批复

  内容分类: 税务 实 效 性:失效
  文    号:国税函[2004]687号 发文机关:国务院
  发文日期:2004-05-31 生效日期:2004-05-31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你们《关于惠普科技(上海)有限公司可否享受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税收优惠问题的请示》(沪国税外[2003]105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惠普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惠普公司)是2002年3月成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其采取国际上较为通用的委托制造模式(ODM模式),即惠普公司负责新产品研发、设计、制定工艺标准及流程、质量控制、生产线设置、核心材料的采购、物流、营销及售后服务等,将其中的产品具体装配、加工业务,委托其他生产商完成。鉴于该公司通过委托制造模式所从事的计算机生产、销售业务,其产品的研发、设计、质量控制,核心材料采购,产品销售等主要生产要素,均由惠普公司负责,则该企业生产销售计算机所取得的收入,可以作为生产性业务收入享受税法规定的定期减免税优惠政策。关于该企业兼营生产性业务和非生产性业务划分问题,请你局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兼营生产性和非生产性业务如何享受税收优惠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209号)的规定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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