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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金银首饰消费税纳税人认定行政审批后有关问题的通知 |
内容分类: 税务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国税函[2004]826号 | 发文机关:国务院 | |
发文日期:2004-06-25 | 生效日期:2004-06-25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4]16号),“金银首饰消费税纳税人认定”属于被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按照国务院要求,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停止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金银首饰消费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4]267号)中《金银首饰消费税征收管理办法》的第五条“金银首饰消费税纳税人的认定”。
二、“金银首饰消费税纳税人的认定”程序取消后,各级税务机关要加大征管力度,对金银首饰经营单位申报纳税情况进行经常性专项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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