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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住房专项维修基金征免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
内容分类: 税务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国税发[2004]69号 | 发文机关:国务院 | |
发文日期:2004-06-07 | 生效日期:2004-06-07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关于有关单位代收的住房专项维修基金是否计征营业税的问题,现明确如下:
住房专项维修基金是属全体业主共同所有的一项代管基金,专项用于物业保修期满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鉴于住房专项维修基金资金所有权及使用的特殊性,对房地产主管部门或其指定机构、公积金管理中心、开发企业以及物业管理单位代收的住房专项维修基金,不计征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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