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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韩国BOE-HYDIS技术株式会社取得特许权使用费免征企业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内容分类: 税务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国税函[2004]1010号 发文机关:国务院
  发文日期:2004-08-27 生效日期:2004-08-27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对韩国boe-hydis技术株式会社向北京京东方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提供专有技术所取得的特许权使用费免征预提所得税问题的请示》(京国税发[2004]59号)和《关于对韩国boe-hydis技术株式会社向北京京东方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转让专有技术所取得的特许权使用费收入免征预提所得税问题的请示》(京国税发[2004]212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韩国boe-hydis技术株式会社分别于2003年9月30日和2004年7月15日与北京京东方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签订《tft-lcd智能模块生产线技术改造合同》(合同编号:03krbjy41boeot20030930-1)和《技术许可合同》(合同编号:04krbjy41boeot20040715-1),向北京京东方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转让tft-lcd智能模块技术和tft-lcd薄膜晶体管液晶显示屏及模块生产线技术。以上技术的引进,可以填补我国在世界先进显示技术领域的空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六十六条第(五)款第3项的规定,同意对韩国boe-hydis技术株式会社转让上述技术所取得的特许权使用费免征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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