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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法马通先进核能有限公司取得特许权使用费免征企业所得税的批复 |
内容分类: 税务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国税函[2006]214号 | 发文机关:国务院 | |
发文日期:2006-02-24 | 生效日期:2006-02-24 |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法马通先进核能有限公司技术转让免征企业所得税的请示》(深地税发[2006]46号)收悉,批复如下:
法马通先进核能有限公司于2005年2月28日与岭澳核电有限公司签订了《岭澳核电站先进燃料管理工程技术转让合同》(合同号:05frszy44gnpsll70553),转让核能技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第2目的规定,同意对法马通先进核能有限公司转让上述技术所取得的特许权使用费免征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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