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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飞度牌轿车减征消费税的通知

  内容分类: 税务 实 效 性:失效
  文    号:财税[2004]165号 发文机关:工业和信息化部
  发文日期:2004-09-17 生效日期:2004-09-17
 

广东省财政厅、国家税务局:  
广州本田汽车有限公司生产的飞度牌轿车,经国家指定的检验中心样品检验和生产一致性审查,达到《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Ⅱ)》规定的排放标准,检验程序符合财税[2000]26号文件规定的要求。经研究,对广州本田汽车有限公司在2003年9月10日至2003年12月31日期间生产销售的飞度(FIT)牌HG7130、HG7131型轿车,准予按应纳消费税税额减征30%。文到之日以前应减征的消费税可以在以后应交的消费税中予以抵减。  
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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