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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牡丹江信上本微粉有限公司享受税收优惠问题的批复

  内容分类: 税务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国税函[2004]1170号 发文机关:国务院
  发文日期:2004-10-19 生效日期:2004-10-19
 

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向外地迁移享受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请示》(黑国税发[2004]226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牡丹江信上本微粉有限公司是2000年在牡丹江市成立的一家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2001年度获利,并于当年开始享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第八条规定的“两免三减半”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由于企业经营需要,现企业拟将厂址迁往大连(大连市金州区站前街道杨家村龙泉路12号)。迁址后,该企业法人、合资双方股权比例、企业经营范围和期限均保持不变,企业的各项经营活动延续进行。鉴此,该企业迁入大连后,可以连续享受剩余的“两免三减半”税收优惠政策。但不得作为新办企业,重新申请享受“两免三减半”税收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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