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税务管理规程》的通知(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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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分类: 税务 |
实 效 性:失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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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号:国税发[2004]143号 |
发文机关:国务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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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日期:2004-10-22 |
生效日期:2004-10-22 |
第六章 企业举证和税务机关对举证的核实
第二十三条 主管税务机关对企业转让定价的调整主要基于企业提供的申报资料,因此,对企业提供的举证材料,应认真进行审核和分析,包括关联企业职能或功能分析、影响价格、利润的因素分析等。
第二十四条 在主管税务机关对企业转让定价进行调查审计过程中,企业须对涉及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转让定价的正常性、合理性提出举证材料:
(一)有形财产的购销。主要提供关联企业间交易的商品(产品)其品牌知名度和受欢迎程度、各关联企业的职能及其在市场中的地位、销售价格的季节性波动、无形资产对
商品(产品)的影响程度、质量等级、性能,以及定价方式等情况材料;
(二)无形财产的转让和使用。主要提供涉及交易的无形财产及其转让条件(包括地区范围、授权范围等)、独占性及其可能维持的时间、转让者提供的技术支持和人员培训等劳务的价值、商标价值的维护成本(包括广告宣传和质量控制成本)、受让人因使用或转让该财产预期利润或节省的成本、价格组成和支付方式等情况材料;
(三)提供劳务。主要提供接受关联企业提供的劳务服务是否使企业真正受益、支付或收取的劳务费用标准是否合理、其中相关直接、间接成本和利润水平是否合理等情况材料;
(四)融通资金。主要提供涉及融资业务的通常利率水平、融资业务涉及的各项费用内容的合理性材料等。
第二十五条 调查审计人员对获取的举证材料,应在进行认真的整理汇总、统计测算和分析核实的基础上,分别填写有关《企业与关联企业交易明细表》、《企业与关联企业交易分类表》、《企业与关联企业交易汇总表》、《非关联企业交易(境外再销售)明细表》、《非关联企业交易(境外再销售)分类表》、《非关联企业交易(境外再销售)汇总表》、《对企业提供的与关联企业业务往来有关具体资料核实统计表》。
第二十六条 税务机关对企业的举证材料的核实可通过价格查询程序进查询(见本规则第五章)涉及境外的举证材料,在要求企业提供所在地公证机构的证明的同时,也可通过驻外机构协助查询。
第七章 调整方法的选用
第二十七条 对企业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其应税收入或应纳税的所得额的,主管税务机关应根据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的类型、性质以及审计的结果,并考虑相关因素,选用相应的调整方法。
第二十八条 有形财产购销业务转让定价的 第二十八条 有形财产购销业务转让定价的调整方法。
(一)按独立企业之间进行相同或类似业务 (一)按独立企业之间进行相同或类似业务活活动的价格进行调整(又称可比非受控价格 动的价格进行调整(又称可比非受控价格法)。即将企业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 法)。即将企业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来价格,与其与非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 价格,与其与非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价格阶格进行分析、比较,从而确定公平成交价 进行分析、比较,从而确定公平成交价格。采用这种方法,必须考虑选用的交易与关联 业之间交易具有可比性因素:
企业业之间交易具有可比性因素:
1.购销过程的可比性,包括交易的时间与 点、交货条件、交货手续、支付条件、交易数地点、交货条件交货手续、支付条件、交易 量、售后服务的时间和地点等;
2.购销环节的可比性,包括出厂环节、批 环节、零售环节、出口环节等:发环节、零售环节、出口环节等;
3.购销货物的可比性,包括品名、品牌、 格、型号、性能、结构、外型、包装等;规格、型号、性能、结构、外型、包装等;
4.购销环境的可比性,包括社会环境(民 风俗、消费者偏好等)、政治环境(政局稳定族风俗、消费者偏好等)、政治环境(政局 程度等)、经济环境(财政、税收、外汇政策稳定程度等)、经济环境(财政、税收、外 等)。。
(二)按再销售给无关联关系的第三者价格应取得的利润水平进行调整(又称再销售价格所应取得的利润水平进行调整(又称再销售法)。即对关联企业的买方将从关联企业的卖价格法)。即对关联企业的买方将从关联企方购进的商品(产品)再销售给无关联关系的业的卖方购进的商品(产品)再销售给无关第三者时所取得的销售收入,减去关联企业中联关系的第三者时所取得的销售收入,减去买方从非关联企业购进类似商品(产品)再销关联企业中买方从非关联企业购进类似商品售给无关联的第三者时所发生的合理费用和按(产品)再销售给无关联的第三者时所发生正常利润水平计算的利润后的余额,为关联企的合理费用和按正常利润水平计算的利润后业中卖方的正常销售价格。的余额,为关联企业中卖方的正常销售价格。采用这种方法,应限于再销售者未对商品 能、结构、更换商标等),仅是简单加工或单(产品)进行实质性增值加工(如改变外 纯的购销业务,并且要合理地选择确定再销售型、性能、结构、更换商标等),仅是简单 者应取得的利润水平。加工或单纯的购销业务,并且要合理地选择确定碍销售者应取得的利润水平。(三)按成本加合理费用和利润进行调整 (产品)成本加上正常的利润作为公平成交价(又称成本加成法)。即将关联企业中卖方 格。的商品(产品)成本加上正常的利润作为公平成交价格。 采用这种方法,应注意成本费用的计算必须符合我国税法的有关规定。并且要合理地选择确采用这种方法,应注意成本费用的计算必须 定所适用的成本利润率。符合我国税法的有关规定。并且要合理地选择确定所适用的成本利润率。(四)其他合理的方法。在上述三种调整方 调整,如可比利润法、利润分配法、净利润法法均不能适用时,可采用其他合理的替代方 等。采用其它合理方法,关键是要注意其可比法进行调整,如可比利润法、利润分割法、 性、合理性及方法的使用条件。净利润法等。经企业申请,主管税务机关批准,也可采用预约定价方法。 (五)依照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经企业申请,主管税务机关批准,也可在企业不能提供准确的价格、费用等凭证资 对未来年度的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采用预约定料的情况下,还可以采取核定利润率方法进行调整。采用其他合理方法,关键是要注意第一条为了促使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的税务 第一条为了促使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的税务管具合理性及方法的使用条件。 (六)对企业不能按期提供其与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价格、费用标准等资料的;或者提供虚假资料;或者不如实反映情况;或者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七条的规定采用合理方法核定,调整其应纳税的收入或者所得额。
第二十九条 对关联企业之间融通资金的利息参照正常利率水平进行调整。调整时要注意企业与关联企业的借贷业务及与非关联企业之间的借贷业务,在融资的金额、币种、期限、担保、融资人的资信、还款方式、计息方法等方面的可比性。对债权人向他人借入资金后再转贷给债务人的融资业务,可按债权人实际支付的利息加所支出的成本或费用和合理的利润作为正常利息。
第三十条 对关联企业之间的劳务费用参照类似劳务活动的正常收费标准进行调整。调整时要注意企业与关联企业之间提供的劳务与非关联企业之间提供的劳务,在业务性质、技术要求、专业水准、承担责任、付款条件和方式、直接和间接成本等方面的可比性。
第三十一条 对关联企业间以租赁等形式提供有形财产的使用权而收取或支付的使用费(租金)的调整。
(一)采用在相同或类似情况下,按与非关联企业之间提供使用相同或类似的有形财产,所收取或支付的正常费用调整。“相同或类似情况”主要指提供使用财产的性能、规格、型号、结构、类型、折旧方法;提供使用的时间、地点;财产所有人在财产上的投资支出、维修费用等具有可比性。
二)提供方向他人承租后转租给使用方收取的使用费(租金),可按提供方实际支付租赁费或使用费加上提供方所支出的成本或费用和合理利润,作为正常使用费认定。
(三)根据租赁费的构成要素,还可以采用财产的折旧加合理的费用和利润做为正常使用费,据以进行调整。
第三十二条 对关联企业之间转让无形财产的作价或收取的使用费参照没有关联关系所能同意的数额进行调整。调整时要注意考虑企业与其关联企业之间转让无形财产及与其非关联企业之间转让无形财产,在开发投资、转让条件、独占程度、受有关国家法律保护的程度及时间、给受让者带来的收益、受让者的投资和费用、可替代性等方面的可比性。
第八章 税收调整的实施
第三十三条 通过严密审计、调整取证,在准确掌握转让定价事实的基础上,再经过进一步地测算、论证和比较分析,确定税收调整方法并拟定初步调整方案。
第三十四条 内部审议。初步调整方案确定后,调查审计人员应写出书面材料。内容包括:转让定价事实、税收调整的法律依据、调整方法选择的理由、调整结果及有关说明。交由有关科(室)和审议小组进行审议,统一认识,形成主管税务机关的初步意见。
第三十五条 与企业协商。主管税务机关可将经审议的调整意见以书面或会谈形式与被调整企业见面,征询意见,企业如有异议,可在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内提供有关足以说明价格合理的证据资料。主管税务机关接到资料后,应认真审核,并在不超过30天的时间内作出审议决定。在与企业协商过程中,参加协商人员应做好充分的准备,每次协商的双方均应指定主谈人,记录员由调查审计人员担任,协商内容记录稿应由双方主谈人签字,若被调整企业拒签,可由调查审计人员二人以上签认备案。
第三十六条 税收处理及税额调整的报批。
(一)调查审计人员根据审议决定,填写《转让定价税收处理及税额调整呈批表》,报主管税务机关领导审批。
(二)内容包括:调整内容的审定依据、调整方法的选择以及应调整的应税收入或应纳税所得额以及税额,同时附上企业基本情况和有关调整依据资料。
(三)主管税务机关领导接到审批表后,应于20日内予以审批。
(四)调查审计人员接到核准的审批表后,应于5日内填制《转让定价应税收入或应纳税所得额调整通知书》及其附件,书面通知被调整企业,并办理签收手续。
第三十七条 审计调查时限和追溯调整时限。
对企业转让定价的调整一般应仅限于被调查 (一)主管税务机关对企业转让定价的审计调的纳税年度的应税收入或应纳税所得额,其 查和调整,一般应自正式向企业下达审计通知调查调整一般应自纳税年度的下一年度起三 书之日起三年内进行。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年内进行。如调整涉及以前年度所得的,也 审计调查时限的,应逐级上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可向前追溯调整,但最长不得超过十年。 准,但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二)主管税务机关对企业转让定价的审计调查和调整,涉及以前年度应纳税的收入或者所得额的,应依照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五十六条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
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7号)第十二条的规定,向前追溯调整,一般为三年,但最长不得超过十年。
第三十八条 税款缴纳。纳税人应在接到主管税务机关核发的《转让定价应税收入或应纳税所得额调整通知书》之后,按规定的期限到所属税收主管征收机关缴清税款。如因特殊原因或困难,确需延期缴纳的,应在规定期限内填写《税款延期申请表》,经批准可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逾期不申请延期或不缴清税款的,按规定加收滞纳金和处以罚款。
第三十九条 对企业转让定价调整的应纳税 第三十九条所得,企业不作相应账务调整的,其关联方取得的超过没有关联关系所应取得的数额部 对企业转让定价调整的应纳税的收入或者所得分,视同股息分配,该股息不享受税法第十 额,涉及其境内、外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需相九条所规定的免征所得税优惠。其关联方取 应调整的,应依据不同情况,按照税收法律、得的所得如为利息、特许权使用费等,不得 法规以及税收协定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调整已扣缴的预提所得税。
1.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内的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需相应调整的,应由需进行相应调整的企业将调整依据、内容、期限、具体计算等书面上报主管税务机关,主管
税务机关审核后,逐级上报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批准。
2.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的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需相应调整的,应由需进行相应调整的企业将调整依据、内容、期限、具体计算等书面上报主管税务机关,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逐级上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
3.跨国的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需相应调整的,依照税收协定联属企业、协商程序、情报交换等条款的规定处理。应由需进行相应调整的企业先征得协定国税务主管当局的同意后,将调整依据、内容、期限、具体计算等书面上报主管税务机关,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逐级上报国家税务总局依序办理。
4.需相应调整的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超过主管税务机关正式下达《转让定价应税收入或应纳税所得顿调整通知书》之日起三年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不予办理。
第九章 复议和诉讼
第四十条 企业如对转让定价税收调整有议,必须先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缴纳税款和滞纳金,然后可在收到主管税务机关填发的缴款凭证之日起60日内向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复议。同时提供有关价格、费用标准等资料。在申请复议期限内,若不提供资料或提供资料不充分的,税务机关不予复议。上一级税务机关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复议决定,企业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四十一条 企业对主管税务机关按照本规程的有关规定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的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企业也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口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企业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章 案卷整理和归档
第四十二条 为积累资料、总结经验,调查人员在每户企业进行调整后的15日内,应负责编写案例,并报上一级主管税务机关。案例基本内容应包括:
(一)企业基本情况,包括经济性质、注册资本、投资总额、各方投资比例、生产经营范围、关联企业业务往来的情况等:
(二)基本案情,包括企业与其关联企业间交易的类型、数量、价格、条件等情况,转让定价的主要手法等;
(三)调查取证情况,包括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相关因素的分析、价格、费用等资料的审核、查证情况等;
(四)应税收入或应纳税所得额调整情况,包括选用调整方法的考虑,调整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情况。
第四十三条 每年12月31日前,各主管税务机关应将案例收集汇总,填报《关联企业转让定价案例汇总表》并报上一级主管税务机关。
第四十四条 价格信息资料的保管。
(一)各主管税务机关应将收集到的价格信息资料原件按年度分类装订成册。
(二)各主管税务机关应将录入电脑的价格信息资料数据及时备份保管,以便当电脑系统受到破坏时恢复原数据库。
第四十五条 企业申报的与转让定价有关的价格和费用标准等资料,调查、取证的价格信息资料属于秘密级资料,仅限于税务机关负责调查、征收、执行人员,或与其有关诉讼法院使用,不得向第三者泄露。确需向有关部门提供的,应报经局领导批准后方能提供。凡泄露对企业调查、取证的资料以及价格信息资料者,应依照税法以及国家保密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十六条 对企业与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转让定价调整后,调查人员应将有关资料分类整理、装订成册归档,有关信息同时录入“反避税信息软件系统”,各类资料保存期不少于5年,但诉讼法院案件不受此限。内部需要调阅的,应办理调阅手续。
第十一章 跟踪管理
第四十七条 凡企业与关联企业间的业务往来被税务机关进行税收调整的,主管税务机关在日常征管中,应对其调整年度的下一年度起3年内实施税收跟踪监管。主要内容包括:
(一)企业投资、经营状况及其变化;
(二)企业纳税申报额的变化情况;
(三)通过年度财务、会计报表分析,对经营成果进行评价;
(四)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变化情况等。主管税务机关在税收跟踪监管期内,如发现企业税收异常,应及时采取相应措施。
第四十八条 采用预约定价方法。为节约对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转让定价税收审计成本,允许企业提出一个企业与关联企业间交易转让定价原则和计算方法,主管税务机关论证确认后,据以核算企业与关联企业间交易的应纳税所得或者确定合理的销售利润率区间。凡采用预约定价方法的,应由企业提出申请,并提供有关资料,同时填写《预约定价确认申请表》。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应与企业签定预约定价协议,并监督协议的执行。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 本规程所列各文书和表格均列举在本规程的附件《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税务审计、调查和税收调整工作程序底稿》中。
第五十条 港、澳、台胞投资的外商投资企 第五十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比照本规程执行。 业和外国企业以外的企业,比照本规程执行。
第五十一条 本规程由总局负责解释。 第五十一条 本规程由国家税务总局负责解释。
第五十二条 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执行。过去所颁布的管理实施办法与本规程有抵触的,以本规程为准。
附件2:产品(商品)销售去向统计表
所属年度()
企业名称: 纳税编码:
金额单位: 年月日
基本 全年销售收入
其中:出口销售收入
情况 (1)境内关联企业销售收入
(2)境内非关联企业销售收入向关 境外关联企业名称 收入金额 境内关企业名称 收入金额售小计
企业负责人签名: 税务审计检查官员签名:
附件3:材料(商品)购入来源情况统计表
所属年度()
企业名称: 纳税编码:
金额单位: 年月日
基本 全年购入金额
其中:从境外购入金额
情况 (1)从境内关联企业购入金额
(2)从境内非关联企业购入金额从关 境外关联企业名称 支付金额 境内关联企业名称 支付金额入
小计
企业负责人签名: 税务审计检查官员签名:
附件4:各项费用情况分析表
企业名称: 纳税编码: 货币单位:
项目 年 年 年 年
制造 折旧费
费用 租赁费
存货盘亏(盈)
运输费
修理费
销售 折旧费
费用 佣金、手续费
租赁费
广告费
运输费
管理 折旧费
费用 技术转让费
无形资产摊销
研究开发费
利息支出(收入)
汇兑损益
财务 利息支出(收入)
费用 汇兑损益
金融机构手续费
其他
费用
税务审计检查官员:
附件5:关于提供与关联企业业务往来有关具体资料的通知
字 [ ]第 号
公司(企业)
企业签收人:
年 月 日
经税务审计、调查,你公司(企业)与 公司(企业)之间在 年度的 等项交易业务是在关联企业之间进行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为便于审核,确定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作价的合理性,请贵公司(企业)在接到本通知之日起 天内,向我局提供下列价格、费用标准等资料:(详细内容见附件)
1.
2.
3.
……
若在上述规定的期限内,未能提供有关价格、费用标准等资料,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予以处罚;提供虚假资料,不如实反映情况,或者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六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公章
年 月 日
附件6:转让定价调整应纳税收入或所得额通知书
字 [ ]第 号
公司(企业):
经审核调查,你公司(企业)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与 公司(企业)的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中,未按照独立企业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支付价款、费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决定调增你公司(企业)应纳税收入 元,应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 元,调增你公司(企业)应纳税所得额 元,应纳企业所得税 元。
限你公司(企业)自接到该通知书之日起 天内,向 税务局(分局)负责税款征收的部门缴清上述税款。
如对本通知有异议,可在上述规定的期限内缴清税款后,按法定程序向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复议。
附件:
一、调整后利润表
二、应纳税所得额调整项目表
三、各项税收应补(退)税情况汇总表
四、企业基本情况及调整说明
公章
年 月 日
附件7:转让定价税务审计通知书
字 [ ]第 号
公司(企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章及其实施细则第六章的规定,现决定从 年 月 日起对你公司(企业)与关联企业间的业务往来进行税务审计和检查。现将审计时间、地点、内容和资料要求等通知如下:
一、
二、
三、
.
.
.
.
税务局(分局)(公章)
年 月 日
附件8:年度反避税工作情况统计表
选择
调查
审计
机构设置 户数 已调整户数及调整征税情况
及亏
损总
额
地 机 配备 户 亏 户 调增 调 弥补 调整 调整 调整后 调整弥补亏损后仍亏损户数
区 构 人员 数 损 数 应税 整 亏损 应征 应征 进入获
名 额 收入 应 额 税款 税款 利年度
称 专 兼 额 纳 入库 户数
职 职 税 数
所 流 所 流 所
得 转 得 转 得
额 税 税 税 税
合计
附件9:转让定价税收审计初步调整通知书
文号:
企业:
经对你公司(企业) 年度至 年度与其关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