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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申报异常企业纳税评估工作的通知 |
内容分类: 税务 | 实 效 性:失效 | |
文 号:国税发明电[2005]21号 | 发文机关:国务院 | |
发文日期:2005-04-26 | 生效日期:2005-04-26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币国家税务局:
为了加强对增值税申报异常企业的管理、总局要求各地按照《纳税评估管理办法
(试行)》(国税发[2005]43号)的规定,有针对性地开展纳税评估工作。
现将增值税纳税评估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连续两个月申报异常(零、负申报或者低税负申报)的企业,一律对其进
行纳税评估。各地要认真组织和督促基层税务机关对这些企业的纳税件估工作。
二、请各地按照总局提供的企业名单,按月做好对增值税专用发票销项金额较大
而进项金额为零或较小的企业的纳税评估。
从2005年4月份开始,总局将通过FTP按月发布增值税专用发票销项金额
较大而进项金额为零或者较小的企业名单,各单位要及时通知企业所属基层税务机关
做好对这些企业的纳税评估。
总局每月1日发布上月企业名单(具体路径:local/流转税司/申报评估
处/申报异常),各单位流转税管理部门要及时下载并通知基层税务机关进行评估,
评估结果应于次月25日前上报总局(具体路径centre/流转税司/申报评估
处/申报异常),上报文件名请标明x x月x×省(区、市)。
三、请各地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纳税评估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
[2005]43号)规定的增值税税收负担率和销售额变动率(即主营业务收入变
动率)的正常峰值,对增值税税收负担率和销售额变动率异常的企业,均应列入纳税
评估对象,组织和督促基层税务机关对这些企业进行纳税评估。
考虑到地区差异,增值税税收负担率和销售额变动率正常峰值以地市为单位确定,
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可以不分区县,直接以直辖市或计划单列市为单位确定。请各地
将确定的正常峰值和2005年6月征期异常企业户数统计后于6月底以前报总局,
统计表请从FTP下载(具体路径local/流转税司/申报评估处/申报异常)。
四、对使用“四小票”作进项抵扣的申报异常企业,评估时要重点关注,特别是认
真核查其是否存在利用“四小票”虚抵增值税进项税额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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