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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西姆(中国)有限公司适用企业所得税税率问题的批复 |
内容分类: 税务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国税函[2005]340号 | 发文机关:国务院 | |
发文日期:2005-04-18 | 生效日期:2005-04-18 |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纳西姆(中国)有限公司减按15%的税率缴纳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
企业所得税的请示》(鲁国税发[2005]36号)收悉,批复如下:
纳西姆工业(中国)有限公司是1996年在山东淄博(属沿海经济开放区)成
立的外商独资企业,经营范围为生产销售液体环真空泵压缩机、气环泵和成套机组。
其主导产品水环真空泵属于《中国高新技术产品目录(2000)》“节能型泵及环
保用泵”(序号:07020801)范围。2004年,该公司被山东省科技厅认
定为“两个密集型企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
实施细则》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1目规定,同意纳西姆工业(中国)有限公司
从2004年度起,减按1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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