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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南京华浦电子有限公司适用企业所得税税率问题的批复 |
内容分类: 税务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国税函[2005]279号 | 发文机关:国务院 | |
发文日期:2005-04-04 | 生效日期:2005-04-04 |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南京华浦电子有限公司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请示》(苏
国税发[2004]175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南京华浦电子有限公司是1993年成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注册资本
5612万美元(其中外方投资3086万美元,已全部到位),经营期限30年,
经营范围为研究、开发、设计、制造各种型号和品种的彩色显示管、元器件及相关产
品。其主导产品15″彩色显示管和17″彩色显示管属于国家鼓励外商投资产业范
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三条
第一款第(一)项第2目规定,同意南京华浦电子有限公司从2004年度起,减按
1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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