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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产企业对外修理修配业务有关退(免)税问题的批复 |
内容分类: 税务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国税函[2005]256号 | 发文机关:国务院 | |
发文日期:2005-04-01 | 生效日期:2005-04-01 |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对外修理修配业务出口退(免)税问题的请示》(青国税发
[2004]218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生产企业承接对外修理修配业务计算免、抵、退税时,修理修配收入以生产
企业开具的出口发票上的实际收入为准。
二、生产企业申报对外修理修配业务免、抵、退税时,除附送出口货物报关单
(出口退税专用)、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发票等凭证外,还须附送生产企业与外方
签定的修理修配合同。主管税务机关要认真审核各项凭证,分析核实其相互之间的逻
辑关系,严格把关。
三、出口发票不能如实反映实际收入的,企业须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生
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管理、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国税发
[2002]11号)文件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实际收入。税务机关应对企业
出口发票上标明的销售收入与出口合同上签定的销售收入、外汇管理局出具的收汇核
销单实际收汇金额及企业出口销售账等进行交叉审核。主管税务机关有权依照《中华
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核定
企业实际销售收入。
四、其他未尽事宜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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