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服务热线:400-820-2536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单位为员工支付有关保险缴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
内容分类: 税务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国税函[2005]318号 | 发文机关:国务院 | |
发文日期:2005-04-13 | 生效日期:2005-04-13 |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代扣代缴单位为员工支付保险有关缴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请示》(黑
地税发[2005]19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有关规定,对企业为员工支付各项免税
之外的保险金,应在企业向保险公司缴付时(即该保险落到被保险人的保险账户)并
入员工当期的工资收入,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税款由企业负
责代扣代缴。
Copyright © 2008-2024 协同共享企业服务(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China Finance Executive Council (F-Council)为协同共享企业服务(上海)股份有限公司旗下服务品牌 网站备案/许可证号:沪ICP备15031503号-1 |
![]() FCouncil |
![]() 御财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