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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地方税务局征管软件中增加个人所得税房屋转让所得项目的通知

  内容分类: 税务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国税函[2006]754号 发文机关:国务院
  发文日期:2006-08-10 生效日期:2006-08-10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今年以来,我国房地产市场形势变化很大,国务院颁发文件实施一系列有针对性的调控措施,税收政策也相应予以进一步明确。在此背景下,严格依法执行现行的房屋转让个人所得税政策,及时准确地核算反映房屋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收入情况,非常重要。 
  2006年1-5月税收统计数据显示,全国各地区有关房屋转让所得的个人所得税政策执行情况差异很大,据《个人所得税分项目统计月报表》反映,有19个地区房屋转让所得项目下有数据,北京、天津、吉林、安徽、福建、厦门、江西、山东、青岛、河南、广东、深圳、海南、贵州、西藏、陕西、宁夏等17个地区没有数据。据查,这些地区因征管软件系统没有在“财产转让所得”项目下单独设立“房屋转让所得”细目,导致此项目收入无法反映,使各级税务机关难以准确掌握房屋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的真实征收情况。
  请上述地区地方税务局和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抓紧时间修改征管软件,自2006年10月上报9月份月报时,开始反映此项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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