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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联合铜箔(惠州)有限公司适用企业所得税税率的批复 |
内容分类: 税务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国税函[2006]543号 | 发文机关:国务院 | |
发文日期:2006-06-07 | 生效日期:2006-06-07 |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联合铜箔(惠州)有限公司申请减按1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请示》(粤国税发[2006]82号)收悉,批复如下:
联合铜箔(惠州)有限公司是1992年在广东成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经营范围为研制、生产、销售线路板所用之不同规格的电解铜箔,其主导产品电解铜箔属于《中国高新技术产品目录(2000)》“新材料”中“特种铜合金材料”(序号:06010304)范围。2005年12月,该公司被广东省科技厅认定为“两个密集型企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1目的规定,同意联合铜箔(惠州)有限公司从2006年度起,减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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